香港公司董事會權力
這些都是每位注冊香港公司的朋友都必須要了解的。
正文:
公司章程及細則一般都會明確賦予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權力,但股東大會通常保留某些權力,例如決定董事的薪酬等。由于股東大會已把管理權限交給董事會,因此就不能隨意取消董事會在其權限范圍內所作的決定。
董事會的權力是經董事開會并通過董事會議決議而行使的,任何一個董事本身并不擁有這種權力。公司章程及細則一般規定董事會具有以下權力:
- 代表公司使用公章;
- 當董事職位有空缺時委任新董事;
- 召集股東大會;
- 行使公司的借款權力,提供按揭或抵押;
- 簽署匯票、支票和收條等;
- 在公司的注冊股本范圍內發行新股或債券,催交股款;
- 代表公司授權其他職員行使權力,但不能超過董事本身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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