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xiong
贊同來自:
Andrew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中國境內的組織,而外國企業屬于境外組織。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主體作了列舉,但未將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在華代表處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