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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制是基于“地域來源準則”即是說所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征稅,但來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則可獲得豁免。
最近,香港稅務局發出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2號(修訂本)》(修訂執行指引第22號),將原先載于另一執行指引,有關知識產權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準則轉移至此執行指引,并修改了準則的部分措辭。
就從購買的知識產權所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而言,香港稅務局原先的來源準則只以授予人士在何處使用該知識產權來決定其地域來源,而不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納稅人進行獲取及授予知識產權相關活動的地點、相關交易對象是否為非香港居民等。因此,若納稅人將其購買的知識產權以特許方式授予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使用,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會被視為非源于香港的收入而無須在香港征稅。
但在修訂的來源準則中,香港稅務局特意兩度加入了“在香港以外”一詞,增加了厘定相關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來源地的不確定性。這是由于香港稅務局至今只發出了英文版的修訂執行指引第22號,而相關的語句有兩個演繹的可能性:(i)“在香港以外”一詞是指購入知識產權及授予其他人士使用該知識產權的相關活動均需要在香港以外進行,由此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方可被視為源自于香港以外的收入;或(ii)“在香港以外”一詞是指相關知識產權的賣家及被授權人士均為在香港以外的居民,即沒有在香港經營任何商業活動的非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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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稅務局發出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2號(修訂本)》(修訂執行指引第22號),將原先載于另一執行指引,有關知識產權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準則轉移至此執行指引,并修改了準則的部分措辭。
就從購買的知識產權所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而言,香港稅務局原先的來源準則只以授予人士在何處使用該知識產權來決定其地域來源,而不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納稅人進行獲取及授予知識產權相關活動的地點、相關交易對象是否為非香港居民等。因此,若納稅人將其購買的知識產權以特許方式授予其他人士在香港以外使用,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會被視為非源于香港的收入而無須在香港征稅。
但在修訂的來源準則中,香港稅務局特意兩度加入了“在香港以外”一詞,增加了厘定相關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來源地的不確定性。這是由于香港稅務局至今只發出了英文版的修訂執行指引第22號,而相關的語句有兩個演繹的可能性:(i)“在香港以外”一詞是指購入知識產權及授予其他人士使用該知識產權的相關活動均需要在香港以外進行,由此產生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方可被視為源自于香港以外的收入;或(ii)“在香港以外”一詞是指相關知識產權的賣家及被授權人士均為在香港以外的居民,即沒有在香港經營任何商業活動的非香港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