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港澳CEPA原產地證書電子化的公告
為進一步便利內地與香港、澳門貨物貿易,現就《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關可以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以電子形式簽發的CEPA項下原產地證書(打印格式見附件)。
二、海關不再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進口申報時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CEPA原產地證書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關可以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以電子形式簽發的CEPA項下原產地證書(打印格式見附件)。
二、海關不再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進口申報時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CEPA原產地證書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