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償付能力測試?
《公司條例》第II部規定在以下情況須通過償付能力測試:
(i)私人公司以股本回購本身股份;以及
(ii)非上市公司給予資助,目的為收購該公司或其控權公司的股份。
就(i)而言,償付能力測試須符合第49K(3)、(4)及(5)條所列要求;
就(ii)而言,償付能力測試須符合第47F(1)(d)及(2)條所列要求。雖然此兩項償付能力測試均只以現金流量為依據,但非完全一樣,主要的分別在于︰
(i)第47F(1)(d)條所述的償付能力測試,似乎還有一項載于第47F(1)(d)(i)條的附加條件,內容是關于如公司擬在建議資助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開始清盤的情況的要求2;以及
(ii)根據第49K(5)條,償債能力陳述須附有核數師報告書3。
由于償付能力測試會適用于涉及減少資本、回購或資助等交易,我們認為采用統一的償付能力測試可使法律一致。統一采用第47(F)(1)(d)條的方法,償付能力測試如何應用于不同的情況自然清晰明確。
破產法中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償付能力。無償付能力描寫的是一個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狀態,或者叫無能力支付。這是破產法中用得非常多的一個概念。當一個債務人用他所有的資產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我們說這個債務人是無償付能力的。那么,如何判斷一個債務人有無償付能力呢?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從會計學、經濟學、法學的角度已經發明了一套標準和方法可以用來判斷一個債務人是否構成無償付能力。這套標準實際上包括了三個測試方法:一是資產負債表測試法;二是現金流測試法;三是資本充足率測試法。
資產負債表測試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資產負債的比例來判斷一個債務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通常要評估一個公司的價值、持續經營的價值和或有負債的水平。
假設一個債務人企業資產是1000萬元,負債是800萬元,那么其資產負債率是80%,這是資大于債;如果其資產是1000萬元,負債是1200萬元,那么其資產負債率是120%,負債超過了資產,就是資不抵債,我們就說它是無償付能力,英文專門有這樣一個詞叫Insolvency。早期的破產法又叫insolvencylaw,也就是資不抵債法。大陸法系稱為債務超過。當一個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率超過100%時,那么他往往處于資不抵債也就是insolvency的狀態。我們看一個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時,首先是用資產負債表(balancesheet)測試法,傳統的觀點認為這種方法是測算償付能力的惟一方法。
